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崔某义务帮孙某掏收割机内的麦秸,不料镰刀转动而受伤,10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孙某赔偿崔某各项损失16448.6元。
2009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孙某驾驶收割机给原告的邻居收割小麦,当时原告在自家的麦田收拾麦子,被告收割麦子的过程中收割机发生故障,无法继续收割小麦。原告崔某见状便上前给被告帮忙掏收割机内的麦秸,原告帮助被告清理收割机内的麦秸时,收割机的镰刀突然转动,将原告的左手中指末端割断。在商丘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5532.94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崔某为被告孙某帮忙取出收割机中的麦秸的行为,属义务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孙某未举出其拒绝原告为其帮工的证据,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等共计21448.6元,减去被告已付的5000元,被告孙某还应赔偿原告16448.6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