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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盗窃两不误 获刑入狱悔一生

  发布时间:2009-10-30 10:02:3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随身携带作案工具骑自行车周游中原,流窜、入室盗窃,既能领略中原美景,又能得一笔“不菲”的钱财。10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入室行窃转化而来的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国敬(男,45岁,汉族,农民)从周口淮阳家中骑自行车来到商丘睢县,在游览风景秀丽的睢县北湖景区后,便开始就地寻找盗窃目标,并踩点锁定睢县西关桥西边路南一家卖钢筋的。当晚深夜零时许,其用随身携带的小型撬杠、刀子、螺丝刀等工具,从被害人家的后墙挖洞进入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家中的桌子上盗得“中天”牌手机一部,后又从被害人的裤子上摘下钥匙,意欲继续行窃时,被被害人周某夫妇发现,被告人遂逃跑,在跑到被害人家南边小树林时被被害人夫妇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张国敬持尖刀将被害人周某的手和胸刺成轻微伤,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66元。案发后,张国敬的妻子已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周某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在逃跑过程中使用凶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考虑。但被告人系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流窜、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盗窃行为大,应适当予以严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国敬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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