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发了狂 买赃卖赃进班房
作者:夏邑县法院 史学杰 发布时间:2009-10-30 10:31:4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11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在明知10部“步步高”牌音乐手机可能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将该上述物品低价收下,并代为销售。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价值84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