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来到舒城县金虎小区停车场,将写有恐吓内容的纸条随机放置在被害人汪某某、韦某等人车辆的门把手处,要求车主将300元现金放置在车辆的雨刮器处,否则将损毁车辆。
2019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来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墩小区7栋1303室被害人李某住处,将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恐吓信放置于李某家门缝处,向李某索要现金10万元,并指定其将现金埋藏于舒城县城关镇碧桂园桃花溪工地高峰路大门对面。4月13日19时许,郭某再次向李某家投送内容相似的恐吓信。4月14日19时许,郭某到指定地点取现金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郭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373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