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发挥信用联合惩戒作用,是促进案件执行,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2019年,商丘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狠抓信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坚决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为维护司法权威,惩失信促诚信,现公布5起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郭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判决张某某清偿郭某某粮食款458810元、李某某24023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某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调查,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购买轿车一辆,拥有铲车、烘干机、传送带等财产。2018年1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2019年3月26日,张某某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8日,睢县人民检察院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购买轿车一辆,拥有铲车、烘干机、传送带等财产,却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却藐视法律权威,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已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法院通过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李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翟某某与李某成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成等3人赔偿韩某某、翟某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6117.94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成等3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2017年11月13日该案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某成等3人拒不申报财产,经查询,被告人李某成具有严重逃避执行情节。2018年3月9日,民权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民权县公安局侦查并上网追逃,2018年7月10日李某成被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派出所抓获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李某成与申请人韩某某、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韩某某、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2019年3月14日,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向民权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形成打击拒执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采用线上、线下查控等执行手段,在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有财产可供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 张某诉刘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4月8日判决被告刘某青偿还原告张某货款84317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张某于2019年5月22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青未主动履行,没有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经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帕萨特牌)、房产一套,根据上述财产反馈信息情况,法院干警于2019年9月6日到宁夏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柘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其拒不申报财产的情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其经营枸杞生意,每年收入6万元左右,其手机微信连续数月均有1万-3.9万元不等的收入及支出,并且被执行人多次在宾馆居住消费,有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在拘留期间,申请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未受理,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19年9月30日与申请人达成协议,自动履行了全部欠款,申请人撤回了自诉,此案得到了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义务。在打击拒执犯罪中用好刑事自诉手段,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能够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张某洁与焦某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洁与焦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焦某海偿还原告张某洁借款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焦某海未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洁于2018年12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梁园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某海未履行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网络查控,查封了焦某海名下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车辆。法院依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联合信用惩戒致使焦某海处处受限,2019年5月4日,焦某海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依法解除了对焦某海的信用惩戒措施,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履行义务,能够促进案件执行,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执行,逃避执行必然受到联合惩戒。
案例五 赵某侠与王某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侠与王某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理偿还赵某侠借款 78 万元,王某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某侠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立案执行,4 月 23 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某理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 4 月 22 日、6 月 12 日、7 月 11 日、10 月 21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协助执行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名下无存款,无证券、股票、保险等其他财产;名下有东风牌轿车一辆,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通过委托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暂未能实际扣押。2019 年 4 月 24 日,法院通过传统查控,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王某理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另法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王某理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9 年 5 月 20 日,法院按照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王某理拘留15 日,2019 年 6 月 10 日,本院按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再次对其拘留15 日,期间未履行。本院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理交付其名下车辆,其拒不交付,且其在执行期间转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邑县圣源分社存款6550元,被执行人王某理有能力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法院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某侠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时,造成案件客观执行不能,申请人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