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因家中装饰房屋而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马某犯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06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睢县某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期间,因家中装饰房屋,于同年8月12日向辖区内老东关村负责人、村民代表张某(另案处理)提出借款,二人商议挪用该村会计丁某保管的征地补偿金。后张某授意丁某借款给马某,同日马某协助丁某取出征地补偿金30000元由自己使用。2009年10月15日马某将此款退还。
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共谋,取得该村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遂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