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发布时间:2019-12-11 08:13:29


    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2019年9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皖K×××××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界首市城区时,看到民警拦查酒驾人员,张某某驾车逃离,后被民警抓获。次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酒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汽车的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酒驾、醉驾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仍然屡见不鲜。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2/id/4716382.shtml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