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车祸意外去世,身后留下房产及汽车并持有商丘市某投资公司的部分股份。这原本是一个和睦相处的六口之家,当处理完王某的后事,已过八旬的王某的父母及妻子、子女为争夺房产及部分股份,在一个屋檐下同住的五口人大打出手,反目为仇。一家人的宁静和谐就此消失殆尽。
2009年3月,王某的妻子及子女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分割遗产。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妻子拿出一份内容与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类似遗嘱的“说明事项”。其大致内容为,王某所持有的内蒙古某投资公司的股份由其儿子继承。但是,王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死者留下这份“说明事项”既不是自书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也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是一份无效的遗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说明事项”有诸多瑕疵,不予采纳。但是,人民法院又考虑,毕竟是一家人,有着剪不断的血缘关系,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并尊重事实,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调解。王某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五人平均分配。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刚刚结束,王某的父亲由于王某的早逝,加上为了争夺遗产,和和睦睦的一家人竟然大打出手,半年后,积怨辞世,其所继承王某生前持有的,商丘某投资公司的五分之一的股份,又再一次分割为五份,由其子女、孙子女继承。这样一来,王某一个人生前所持有的商丘某投资公司的部分股份半年内变成了十位股东,既有八十多岁的老人又有几岁的婴儿。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再不断地提高,所掌握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论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越来越丰富,因此有关继承的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正如上述一个小案例,却折射出了诸多问题。比如,人们在生前有没有认识到立遗嘱的重大意义?有没有人真正去立遗嘱这样的行为?有没有人知道遗嘱真正起作用所要具备的条件?
事实上,生前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当你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减少你的后顾之忧,而专心工作;可以使你的亲友不再为了你的财产而反目,使亲友关系更加亲密;也可以减少因遗产纠纷带来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但是,如果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一个全面、准确地认识,可能你所立的遗嘱而是个无效的一纸空文。
依据我国《继承法》及配套意见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应当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是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
最后,建议大家为了亲人的和睦团结,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减少给他人带来的麻烦,最好将自己的大额及重要的财产能指定一到两名继承人,并为保证所立遗嘱的有效性,而以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