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商会以互助名义向会员提供借款赚取高利 涉案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12-18 09:40:35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请求撤销被告林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被告陈某的行为,最终该院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与陈某本是夫妻,2016年9月,林某欠李某10万元产生纠纷,该纠纷于2017年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二人协商好了还款计划,但是林某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转移至陈某的名下,并且与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导致林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以此来逃避债务。

    李某将林某和陈某起诉至芦溪法院,请求撤销林某转让财产的行为。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其个人所有,不是婚内共同财产,与该案件无关,而且原告的诉讼也超过了一年的失效。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1,林某转移财产行为是否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林某在已生效的调解书中属债务人,有依法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后在未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之下,与陈某协议离婚,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予陈某,其行为给债权人李某造成了直接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事实上,不动产中心对涉案房屋变更而告知该院执行局的时间是2018年7月18日,原告起诉该案的时间是2019年4月8日,不满一年,李某的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令解除林某和陈某将涉案房屋转至陈某名下的所有行为。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2/id/4729447.shtml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