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白某,张某诉商丘市某运输公司(简称第一被告)商丘市某部门(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及该部门的下属单位(简称第三被告)以及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原告诉称,被告商丘市某部门职工巴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车牌号为蒙KXXXX),将正在正常行走的二原告撞倒,至其九级伤残,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多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第一被告于2006年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豫KXXXX的小汽车,并于2008由第一被告将该车转让给了第二被告,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更没有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现在登记的车主依然为第一被告。2009年3月份,第二被告又将该车辆交付给其下属部门即第三被告使用,该被告让其司机巴某驾驶该车辆。司机巴某酒后驾驶豫KXXXX小汽车于2009年4月26日在S211道路上行驶时将而原告撞伤,为此造成而原告各项损失313454.64元。该车辆在由第一被告转让给第二被告是车辆没有年审,也没有办理交通强制险。
针对本案,第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要看车辆所有权是否真正转移,如果转移,那么第一被告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第一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该车辆肇事前第一被告没有交纳强制保险,没有年检,即将车转卖给第二被告时是有过错的,按照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审理查明该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为第一被告,从购买到车辆肇事前没有任何转移变更登记的信息。第一被告财务部仅有一份购车凭证,但是该凭证对于本案没有任何作用。故第一被告对此事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换及转让车辆的行为非常频繁。那么,通过上述案例并结合实践,在转移车辆所有权时,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履行什么样的法律手续,就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受让方应当向有关部门查询标的车辆之前是否有违章没有消除,是否发生过大的交通事故。
其次,在双方充分对车辆相关信息了解后,必须签订书面转让车辆的协议。特别要在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转移之前是否存在瑕疵等等内容。上述案例,就是由于第一被告在转让车辆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供公司留存而引发争议。
第三,双方限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虽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是衡量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是,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说不定什么时间,可能会接到法院的传票,有被追诉的风险。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另外,受让方意外发生保险事故时,防止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应当在转让标的车辆后,及时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