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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探析

  发布时间:2009-11-04 09:27:45


        执行难是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一道难题,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虽努力采取了多种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据统计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年多来,一直想尽一切办法、穷尽执行手段,执结了前几年遗留下来的一大批疑难案件。结合我院执结案件情况,现对以下三类典型案件执行难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涉村委会执行难案件。近年来,因村民会议决定的村规民约经常与法律相冲突,造成村委会因侵权而涉诉的案件逐年增多。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村委会的特殊性质,时常发生“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问题。一是一些村委会不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支书主持工作,一旦执行人员找到村支书时,其又以只负责党务工作相推诿,致使执行人员难以找到村委“负责”人;二是个别村委帐目混乱且公款私存现象严重,致使执行法官难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即使查到村委会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也时常遭到不明真相村民的围攻,加上一些地方领导片面理解“稳定”,而对执行法官发出的息事宁人的“忠告”,常常使执行法官无功而返。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案件。农村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较多,该类案件债务人被判处刑罚后正在服刑期间,民事部分若执行其家属或亲属,显然主体不适格;同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抵触情绪较大,其家人一般不予配合,很难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和其家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共同财产,在执行阶段一般也难以确认和析分,造成此类案件相当一部分执行不了。

        三、涉交通肇事案件执行难案件。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在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是靠贷款、借款购置车辆,肇事后债台高筑,无执行能力或者借钱购买二手车或证件不齐全的车跑运输,又不购置保险。大多是借款尚未还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几乎报废,没什么利用价值,其家里也没有钱;二是七成以上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有责要赔偿,早早就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若强制执行,仅能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债务,执行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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