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因交通事故赔偿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0-01-06 08:17:13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胡某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刘某主张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不支持刘某的意见。

    刘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均属于个人债务或者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1/id/4755281.shtml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