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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法院为农民工维权

  发布时间:2009-11-04 10:46:2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获得劳动报酬,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而马某、蒋某二人却故意不付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并判决马某、蒋某三日内付清所欠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王某按照与马某、蒋某的约定,在夏邑老家组织了42位农民工到山东省青州市干铁路护坡杂活。约定大工/天60元、小工/天50元。干活结束后,王某找马某、蒋某要工资款,马某、蒋某称现在没钱,等回家后保证把工钱付清。马某、蒋某于2008年3月28日、2008年3月29日分别给王某打下了欠条。回家后,王某多次去马某、蒋某家中索要工资款29676元,马某、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按照与马某、蒋某的约定,带领着39位农民工到与马某、蒋某约定的工地上干活,付出了一定的劳动,马某、蒋某给王某出具了工资款证明,原、马某、蒋某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马某、蒋某应给付欠王某的工资款29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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