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本是好意,担心自己的母亲受人欺负,没想到一时冲动,打伤他人,赔偿又获刑。11月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夏一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夏二某各项损失共计16544.18元。
被告人夏一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2008年9月6日15时,被告人夏一某之母与素来不睦的本村村民宁某(女,45岁)发生了争吵,并致相互撕扯。被告人夏一某闻讯赶来,见处于下风的母亲倒地后,勃然大怒,立即扑向宁某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宁某的公爹——被害人夏二某(76岁)见状上前阻拦,被被告人夏一某一脚踢倒在地,致夏二某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夏二某住院治疗57天,花去医疗费9174.18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一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作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