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王某为睢县一供电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一万,案发后积极退赃,11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睢县供电公司一乡镇供电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所辖区内衣村委安装增容变压器时,以送礼为由,收受该村村委干部现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将此款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等项支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受贿10000元,犯罪后悔改表现明显,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