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中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用“三地一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卢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虞城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530500元。判决生效后,卢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5月25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卢某没有报告财产。2018年7月23日,虞城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卢某没有缴纳罚款,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经查明:卢某在商丘市有一套房产,名下还有一辆别克轿车,其名下银行账户上有大额的交易流水,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经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2019年9月3日,虞城县法院决定对卢某进行逮捕,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9月14日,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2019年9月30日,卢某给付申请人李某赔偿款41万元,其余的款项李某自愿放弃,李某对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认罪认罚,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