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便利,但是沉溺于它也会带来悔恨。11月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们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无所事事的曹某便迷上了网络世界,对家庭之事不闻不问。虽经刘某多次规劝,但曹某依然我行我素 ,置若罔闻。更为严重的是2006年的一天,刘某又去网吧找曹某,一言不和竟致曹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刘某大打出手。伤透了心的刘某从此负气外出打工,再也未给曹某面见。2009年10月17日,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就因琐事生气、吵架、分居生活,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