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易发多发态势,案件增幅持续提升,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不断增加,其中“套路贷”、职业放贷等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商丘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民间借贷案件突出问题专项评查,努力探索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现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期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一、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诉张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1日,被告张某为购买手机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机构深圳惠某信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深圳惠某信金融服务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以被告张某名义借款。依据被告张某授权,深圳惠某信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弘某基金融服务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5735元,其中商品价款4588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47元由第三方服务商收取,并由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5月31日,被告张某从某商户处领取苹果手机一部。因被告张某未依约还款,原告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8319.57元。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起诉后,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偿付原告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8319.57元。后经法院评查发现,原告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惠某信金融服务公司、北京弘某基金融服务公司存在事先预谋、恶意串通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系深圳诚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深圳惠某信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担保机构与手机销售商以联合开展优惠活动为名,采取类似介绍客户免费赠送手机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群众上当受骗。
该案中,被告张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签订了借款申请表、借款协议、还款提示单、授权委托书等,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及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张某所签的材料均为格式条款,字体较小,语言晦涩难懂,内容繁杂,法律性术语较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对所签手续进行详细阅读和透彻的理解,极易放松警惕。
当前,不法分子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名义招揽生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借款人若资金紧张,应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特别是对声称“无抵押”“无担保”“不需要征信”“低利息”“快速放款”的贷款公司,应慎重接触。
二、范某某诉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1日,被告赵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范某某借款89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7天,未约定利息,如不能按时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刘某同意为赵某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担保义务,遂形成纠纷。被告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范某某借款8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评查,发现原告范某某存在制造资金流水等虚假交付借款事实,而后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被告讨债,以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该案因“套路贷”虚假诉讼嫌疑,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现范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已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原告范某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伪造交付凭证、单方面制造违约、软暴力索债等手段,使受害人赵某某、刘某陷入虚假债务陷阱,意图通过司法途径,欺骗司法机关作出裁判将非法债权“合法化”,其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
三、山东和某集团诉刘某某、韩某某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原告山东和某集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韩某某等4人偿付借款188万元、利息 551797元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某共欠山东和某集团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551797元,刘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偿还山东和某集团按期偿还借款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韩某某等3人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刘某某未按期还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排查,原被告双方存在多笔业务往来,借款人刘某某已经偿还大量款项,双方虽达成和解,原告山东和某集团仍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情形。现该案因涉嫌虚假诉讼,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中介机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私募基金等进行借贷的现象增多,虚构或者虚增债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等现象时有出现,有些诉讼参与人虚构意思表示,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法律关系的难度,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已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一经查实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张某涛诉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至2016年间,原告张某涛分别向被告刘某某等100余人出借借款100余万元,分别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1.8%不等,经催要,被告逾期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涛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多起诉讼中,原告张某涛存在向不特定人员多次发放借款,且仅提供借据,未有向被告支付借款金额的依据,支付方式不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的方式不明,仅仅有代理人陈述,没有证据支撑;案涉借款合同中涉及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原告张某涛并未提供;因案件涉及到与某网络公司签定借贷合同的事实,但原告未提供相关合同,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存疑。经再审审查,原告张某涛多次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借款,其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情形,现张某涛依法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典型意义: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该案中,张某涛作为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放贷对象主体众多,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法院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诉讼案件将严格处理,对职业放贷人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将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张某军诉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1日,被告王某某、彭某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军借款17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军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二被告辩称与张某军不存在借款关系,张某军是北京和某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是债权人,并称款项已于收到当日被张某军与被告一起取出后拿走。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张某军身份证显示为北京人,在同一年度内存在多次民间借贷诉讼,且其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为商丘某基层法院管辖,张某军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张某军在不具有放贷资格的情况下,一定期限内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违反法律规定,一定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