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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证私自采矿 非法获利21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5-27 08:49:04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二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人民币10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雇用他人的钩机,在霞浦县长春镇等地河道处开采河砂,并用铲车、自卸货车、洗砂机、过滤斗等设备,将开采的河砂清洗后用于销售。林某某开采的河砂中有细砂、中砂、粗砂,经测量,堆场河砂方量共计1101.2立方米。经认定,天然中砂霞浦县市场均价73元/立方米、天然粗砂霞浦县市场均价101元/立方米。

    2019年6月10日,林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福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1日,向公安机关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1080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林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非法采矿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能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5/id/5244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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