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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屋买卖合同后违约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0-05-29 15:52:41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彭某、被告袁某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房屋卖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24平方米,总计购房款为43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3万元待不动产登记证下来后,原告向银行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清给被告,交房时间为2015年10月6日,办证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合同签订后,被告严重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能为原告办理好不动产登记证,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的案情较为简单,遂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析法明理、阐明利弊,最终,双方达成被告袁某向原告彭某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5/id/5248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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