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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法院发布六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5 15:30:35


    2019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保障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面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和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释法引导功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19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六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法治践行“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案例一:被告人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河北省霸州某钢厂被取缔后,246.54吨不明液体“燃料油”存放在钢厂的地下储存罐中,被告人崔某生先将这些不明液体“燃料油”用罐车拉至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某镇一个工厂的地下罐中储存,由于怕环保局查处,该厂不让崔某生存放。经朋友介绍,崔某生又找罐车将该不明液体“燃料油”拉至聊城某科技有限公司内,崔某生联系李士星(刑拘在逃)找地方储存,李士星联系被告人车某涛,车某涛又联系被告人武某峰,于2018年4月份将该不明液体用罐车转移至河南省夏邑县某化工公司地下罐中储存。2018年6月1日,夏邑县环保局查获此不明液体,经抽样送检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液体样品六价铬检测值为6.86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中关于六价铬的浓度限值(5mg/L),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液体样品检测出含有3-乙基吡啶、4-庚酮、1,2,4-三甲基苯等物。并且武某峰的夏邑县某化工公司没有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2018年6月27日,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与河南中环信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276000元;2018年6月28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费用2095590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371590元。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机关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赔偿国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后财产损失 237159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违反法律规定,在地下储存罐中储存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37.159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崔某生、武某峰、车某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因处置危险废物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237.159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商丘地处全国粮食主产区豫东平原,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污染生态环境者,构筑豫东大地的生态屏障。本案中,各被告人在未取得储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夏邑县国强化工有限公司的地下储存罐中储存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不采取任何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土壤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商丘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在江苏省沭阳县某公司内租厂房以“火法”生产铝锭,并产生大量有害废物铝粉灰。唐某龙、杜某火为降低处置费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废物的处理规定,通过河南省永城市的郭某等人(均已判刑)将11车200余吨铝粉灰非法倾倒于永城市裴桥镇境内的三处地点,对周边的树木及农作物造成灼伤,导致周边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经有关机构检测,上述三处地点无机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火缴纳了319934元环境修复资金,裴桥镇人民政府已将倾倒的危险废物清理处置。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唐某龙、杜某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杜某火案发后积极缴纳环境修复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唐某龙、杜某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贺龙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丘地处全国粮食主产区豫东平原,保护好商丘的土地环境,对于维护当地粮食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系企业经营者跨省违法处置有害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通过对行为人进行耐心的辩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对社会的危害,积极悔罪并缴纳环境修复资金,由污染地镇政府负责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教育警示作用的同时,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任某、任某武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任某以在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某饭店招揽顾客为目的,让被告人任某武到郑州市惠济区中部海鲜港个体经营者黄某景处以1384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一条鳄鱼,由黄某景通过物流发货到了民权县。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收购、运输的鳄鱼为暹罗鳄,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中的动物。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某、任某武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任某、任某武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民权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任某、任某武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处罚金6000元和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本案中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导致野生动物资源不断减少,破坏了生态平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关系着野生动物资源循环发展与可持续利用,对保护国家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意义重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该类案件,严惩重罚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者,以此来减少和杜绝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构筑坚实的司法屏障。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伍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伍见本村村民周某伟(已判刑)等人猎捕壁虎可以售卖赚钱,于2019年8月8日晚在西陵寺镇胡吉屯村周边猎捕壁虎650只,次日早晨在西陵寺镇西陵北村孙海林(已判刑)家内出售壁虎时,被睢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周某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睢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伍犯非法狩猎罪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睢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伍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本案中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严重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破坏了生态平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在内的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关系着野生动物资源循环发展与可持续利用,对维护生物链条完整性、保护国家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意义重大。人民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价值取向,严惩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构筑坚实的司法屏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宣传震慑和警示教育效果,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坚决革除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案例五:被告人郭某良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郭某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柘城县洪恩乡吕庄村委会郭庄村惠济河北岸非法开采河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认定,郭某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12790元。郭某良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郭某良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被告人郭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柘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判令郭某良对非法采矿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由郭某良承担;并判令其在商丘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刑事案件。商丘地属淮河流域,境内河流大多呈西北东南流向,大致平行相间分布,多属季节性雨源型,水位、流量变化很大,非法采砂行为极易造成河道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严重且短期内难以恢复、水环境隐患多等诸多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惠济河非法开采河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河道损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重罚河道生态破坏者,构筑河道保护的良好生态屏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被告吕某营、周某军、陈某伟、刘某兰、张某收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吕某营自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份,以每袋(100斤)25元的价格从安徽省萧县青龙集鲁某门市部购买“工业用盐”2万余斤,然后以每袋40元、45元不等价格向永城市薛湖镇、陈集镇、芒山镇等乡镇从事食品加工的烤鸭店、烧饼摊、调味品店的商户销售,销售金额9000元。2017年10月,周某军以160元的价格向吕某营购买工业用盐400斤用于制作卤菜对外出售,销售金额20000元。2018年7、8月份,陈某伟以60元的价格向吕某营购买工业用盐100斤,使用20余斤制作烧饼对外出售,销售金额3000元。2018年9月,刘某兰以90元的价格向吕某营购买工业用盐200斤,使用170余斤制作咸汤对外出售,销售金额3000元。2018年4月,张某收以45元的价格向吕某营购买工业用盐100斤,使用70余斤工业用盐制作烧饼对外出售,销售金额20000元。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查获的工业用盐检测,“日晒工业盐”未达到工业盐标准且不含碘,“精制工业盐”虽达到工业盐标准但不含碘。五被告的行为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分别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吕某营将工业盐销售给他人用于食品生产,被告周某军、陈某伟、刘某兰、张某收明知是工业用盐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使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3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兴的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本地区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充分贯彻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理念,严厉打击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也起到较好的宣传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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