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化解,除了认识上的分歧以外,情绪的对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调解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其对立状态,是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方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规范以下四种方法,确保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
一、宣泄法。“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是通过病人发泄,使被压抑的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从而使病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和解脱。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可以适当借鉴这一方法。有些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在精神上或其他权益方面的侵犯,内心十分不满,深感痛苦和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不到宣泄和释放,将影响其接受调解人员调解信息的输入。所以,调解人员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可采用情绪宣泄法,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问题。
(1)当事人向调解人员的宣泄。调解人员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在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做心理疏导工作。
(2)当事人之间的宣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由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如列举对方的过错,自己所受到的委屈和痛苦等,使其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调解人员表示同情并施以安慰,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对方当事人如能当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纠纷的具体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
在采用宣泄法时,调解人员要注意调控当事人情绪宣泄的适度性,以免不加任何节制地过度宣泄,会导致对对方当事人的恶性刺激,引起对方当事人对恶性刺激的消极反应,而使双方当事人原有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同时要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要使对方当事人做好倾听、接受对方当事人情绪宣泄的心理准备,并给予良性的心理反馈。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心理互动,从而才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冷却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有时双方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因此,在调解工作中,首先要设法使当事人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避免其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隔离后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三、感化法。民事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
四、震慑法。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角色义务即在某种社会关系中个人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如在调解一起由于包二奶而造成的夫妻婚姻纠纷中,经多次调解,男方仍不停止包二奶行为。调解人员无可奈何地说:“如果你再这样下去,我们就只好将你的问题反映到你单位去协助解决了。”男方由于害怕单位的领导、同事知道自己的行为,而造成他名誉和职务晋升等受到较大损失,被迫停止了有关行为。夫妻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