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便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36000元。
原告王某于2007年3月1日与被告民生人寿河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民生人寿商丘支公司任营销服务部经理从事保险工作。2008年6月17日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至2009年3月1日。2008年8月原告被民生人寿商丘支公司负责人口头解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生人寿河南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告工资损失,应按原告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原告,同时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