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一聘任制电工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沦为阶下囚。11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查,2008年期间,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宏兴瓦厂杨某等人在建厂过程中,发现瓦厂投入使用后如用原代庄村的变压器不能满足用电需求,而申请安装新的变压器花费太大,便找到时被商丘市郊区供电局聘用为专职电工的被告人代某。2008年8月起,被告人代某收受杨某等贿赂40000余元后,将在其协调下,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为代庄村免费调配的一台250千伏增容变压器,安装在瓦厂附近供瓦厂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回赃款40000元。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作为受国有公司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代某家人能积极退赃。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