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中院执行局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来电:“被执行人某单位依照约定,已把300多万元全部支付。太感谢您了!”
原来,被执行人某单位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商丘中院执行法官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催告后,被执行人依旧拖延执行、逃避执行。
对此,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单位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提前对其单位发出“惩戒预警”,限其单位一周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单位罚款50万元,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5万元。
迫于预处罚措施的惩戒压力,3天后,被执行人某单位派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果然,在最后期限,被执行人某单位将和解协议约定的本息共计314万余元转到了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