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一直以来,该院尽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起一片安享晚年的蓝天,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诉前采取便民措施。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书写有困难的老年人受理口头起诉,由办案法官记入笔录,直接立案。在审判各环节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指导老年人准确预见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另外,对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老年人,该院依法对其减、免、缓,让那些委屈的老人们打得起官司。
二、诉中突出诉讼调解。
从我院近年来受理的老年人起诉的案件看,绝大多数是因子女较多,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其父母生活无着落,被迫起诉。针对这类案件特点,该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以调解为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力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重建亲情,促进家庭和谐。
三、诉后弘扬传统美德。
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起诉自己的子女,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得到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心理上的抚慰,增强归属感。所以,针对赡养案,我们不是案结事了。结案后,我们以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新风正气为根本目的,教育涉案当事人,“今天自己赡养老人,明天子女赡养自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道理,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风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