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家里丢了钱,无端怀疑是他人所为,便放火报复他人。11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355元。
2009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柳州“五菱”面包车到商丘市睢阳区南关朱某的门市部,将汽油泼到门市部门上后点燃,朱某发现后将火扑灭;2009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驾车携带汽油等物品到商丘市睢阳区南关朱某的门市部将汽油泼到朱某家门市部门上准备点燃时被朱某等人当场抓获。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报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