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社会纠纷解决的公正、和谐,正义价值目标的最大化,保障各类纠纷的快速、经济、便利的解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创新机制,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和司法解决方式,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规范调解制度,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探索出一条和谐解决纠纷的新路子。
一是规范调解组织。为预防因调解人员素质不高或调解能力欠缺而影响纠纷解决效果,法院通过健全调解组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内部挖潜的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并组织人员及时编写调解工作基本知识手册,给每个调解人员人手一册,选派有经验的老同志授课,当面传授调解知识。并在立案庭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对案件的调解可行性进行筛选、甄别,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进行引导,及时调配好调解人员,协调各庭进行调解,进行全程管理、宣传、调研。
二是创新调解方式。法院不断拓展调解方式,从最初成立专门的女子法庭,利用女法官的细心、耐心,开展调解,逐渐扩充到庭(室)联系街道(乡、镇)、法官联系社区(村、组)的“双联系”现场调解、巡回法庭调解、委托调解、人民调解等调解形式在内的多方参与调解的新局面。
三是建立大调解组织。法院依托覆盖全区的民调网络,成立法官、工会(妇联)、人民调解员、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六位一体”的大调解组织,依照“调解适度分工、审判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法官主导下适当社会化”的主导思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立案、送达、保全、开庭、判决、执行、上诉等诉讼过程。
四是建立引导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充分分析案件的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履行能力、案件的社会效果,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解决方式。
五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法院按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庭的调解重点,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由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相机现场解决;对一些复杂、矛盾尖锐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道德伦理、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邀请有较高威望、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和组织参与调解;对一些技术性要求高、专业性强的案件,借助相关专家的力量调解,以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六是科学设计调解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在调解程序的设计上,坚持以效率、快捷为目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不影响调解程序灵活、简便特征的同时,强调人民法院调解纠纷应该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用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反公序良俗,要求在调解中充分考虑调解协议的便捷性和可执行性,并注意对了解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拖延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