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一年,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基层一线审判实践,笔者深刻地体现到,调解能及时化解矛盾,能使案件案结事了,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的情绪很不稳定,如果案件不能很好的解决,原告及家人随时都有信访的可能,法官就与原告进行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了解到原告有三个孩子尚未成人,家有年迈的父母,原告又因车祸致残,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法官找来被告及第三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原告主动放弃部分诉请,三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不仅原告得到了及时赔偿,而且原、被告及第三人都非常满意,为此原告送来锦旗以表达谢意。通过这个案例法官认为在调解的时候,最关键的是调解的方法和调解的艺术。下面是审判实践的几点调解体会:
一、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
在接待当事人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和蔼,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为此,要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
二、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
对于当事人抵触情绪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将调解工作前置,在立案受理阶段察言观色,及时了解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双方在以后的诉讼中激化矛盾。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始终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
三、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
因人制宜运用适合的调解方法,针对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方法。如: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要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要运用以柔克刚法;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运用先守后攻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要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要运用亲情触动法;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要运用群众抨击法。
四、调动外部因素促成调解。
就是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