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圆满完成今年全省法院系统调解年工作,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对庭后(判后)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有进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在判决书制作后即将宣判前,案件承办人认为仍有调解可能的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法官应继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调解。
二是在案件判决后,判决书应该先向败诉方当事人送达,并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工作,同时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及时征徇败诉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其有调解意向,应该将判决书暂缓送达,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三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应尽快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已制作好(送达)的判决书(存档)收回,并作好笔录。
四是对上诉案件,应对当事人做好上诉前的调解工作。各庭审判员承办的案件,由庭长负责对上诉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庭长承办的案件,由主管院长负责对上诉案件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针对上诉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庭长和主管院长应调阅上诉案件,找准案件症结,阐明判决依据,做好案件上诉当事人的工作,力争调解和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