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适用调解而应及时做出判决的情形,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使用诉讼技巧以调解为借口拖延诉讼,给诉讼对方造成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明显不公平,以势压人,企图通过调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类型本身不适用调解的,如公示催告案件、支付令案件等等。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勉强调解,就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
为确保依法调解,防止不当调解,促进调解年活动健康发展,商丘中院下发了《关于扎实开展调解年活动,防止不当调解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调解的规律,严格遵守合法和自愿原则,确实需要调解的,才能调解解决问题,避免为了追求调解率而不当调解。同时要求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不准”,即不准违法调解、不准强迫调解、不准久调不决、不准弄虚作假。指出了调解过程中应防止的七个问题:一是注意防止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双方达成协议而漏列其他当事人;二是注意防止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三是注意防止调解协议中遗漏诉求。四是注意防止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注意防止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晰而导致履行或执行时出现对协议内容理解上的分歧。六是注意防止调解案件卷宗内容和调解书内容过于简单,;七是注意防止出现为促成调解而故意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的现象。
同时,商丘中院成立了案件评查办公室,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不定期对调解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违法调解、强制调解等情况的,严肃处理。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 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处理措施,确保了案件公正合法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