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何某只因他人碰住自己肩膀,遂出手将他人打成轻伤。11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6月28日17时许,夏邑县郭店乡村民何某强在本村一胡同内用肩膀碰住被告人何某的肩膀,二人即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受害人何某强面部头部被打伤,被告人何某左前臂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何某强的伤系轻伤,被告人何某的伤系轻微伤。2009年8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赔偿何某强医疗等费用15000元。何某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某与受害人何某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