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明知是赃物,却以抵押为名买卖,一辆摩托车惹得三人入监牢。11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夜,被告人赵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乌墙乡孟楼村薛庄盗窃张某一辆红色钻豹牌125型摩托车,两天后赵某将该车抵押给卢某,卢某明知是赃车仍然接受,并借给赵某300元钱。后赵某将此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侯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后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为38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侯某明知摩托车是赃物,仍分别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