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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尚屯法庭利用假日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财产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24 16:57:5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调解年活动精神和睢县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年”活动的工作部署,睢县法院在当事人家中召开假日法庭,利用“三调联动”机制,成功调解一起财产继承纠纷案。

        王某某的家原本是一个和睦的六口之家,王某某于2009年3月因车祸意外去世,身后留下房产两处及别克牌汽车一辆,并持有商丘市某投资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财产价值共计三百多万元当其家人处理完王某某的后事之后,已过八旬的王某某的父母及妻子和他的一双儿女为争夺房产汽车及公司股份,五口人大打出手,反目为仇。一家人的宁静和谐就此消失殆尽。

        2009年5月,王某某的妻子及其子女诉诸睢县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遗产。在审法庭理过程中,王某某的妻子拿出一份内容与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类似遗嘱的“说明事项”,其大致内容为,王某某所持有的商丘市某投资公司的股份由其儿子继承。但是,王某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死者留下这份“说明事项”既不是自书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也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是一份无效的遗嘱。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说明事项”有诸多瑕疵,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因此不予采信。但是,法官们又考虑,这毕竟是一家人,有着剪不断的血缘关系,稍有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使这个家庭完全破裂。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在法官,乡镇调解员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参与下,终于使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王某某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五人平均分配,因王某某的父母年龄大,两个孩子小,汽车归王的妻子所有,房产由王的父母和妻子各住一套,两个孩子随王的妻子生活,王的父母去世后房产归王的两个孩子继承。这样本来面临完全破碎的家庭,又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调解该案带来的反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睢县经济也快速发展起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不论从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越来越丰富,因此有关继承的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正如上述一个小案例,却折射出了诸多问题。比如,人们在生前有没有认识到立遗嘱的重大意义?有没有人真正去立遗嘱这样的行为?有没有人知道遗嘱真正起作用所要具备的条件?事实上,生前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减少诸多民事纠纷,可以使亲朋不再为了财产而反目,使亲戚关系更加破裂。

        但是,如果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一个全面、准确地认识,可能所立的遗嘱而是个无效的一纸空文。依据我国《继承法》及配套意见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应当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是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给人的启示是,为了亲人的和睦团结,为了减少纠纷,减少给他人带来的麻烦,要将自己的重要的财产和生后事做出遗嘱。以防事后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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