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柘城县某酒店保安杨某却因财迷心窍,利用职务之便,将本酒店职工戚某的“顺风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800元,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在大酒店当保安值班的机会,于2009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将本酒店职工戚某的“顺风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身为保安,理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但其却利用自己值班的便利机会,监守自盗,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