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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上三只手 被判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09-11-26 15:52:33


        相互掩护,在长途客车上实施盗窃。11月26日,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与黄某(另案处理)预谋在客车上实施盗窃。2009年7月24日,徐州至商丘的客车在行驶至虞城县刘寨村附近时,黄某利用被告人袁某为其挡住别人视线之机剪开乘客邹某的口袋,盗窃邹某现金1000余元。后在盗窃乘客侯某的钱财时被发现,黄某逃跑,被告人袁某被乘客扭送至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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