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图片新闻

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陪审团参与量刑评判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运用量刑规范化审结李峰抢劫案

  发布时间:2009-11-27 09:48:52



被告人李峰接受审判


15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庭审和量刑评判


睢阳区法院院长袁功景宣读判决书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1月26日上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良浩高级中学公开开庭审结了李峰抢劫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睢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袁功景亲任审判长,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红出庭支持公诉。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睢阳区良浩高级中学三楼1000人的报告大厅座无虚席。审判台上庄严肃穆,与往常不同的是,审判席背后坐着15名由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法制报》、《大河报》、商丘电视台、商丘教育电视台、商丘日报、京九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9点30分,随着清脆的法槌被敲响,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李峰随即被2名全副武装的法警押上被告席。        

        被告人李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里庄董瓦房村。1989年10月30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7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原商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峰在文化路悦华大酒店附近乘坐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睢阳区金桥路北300米路西的小路上时,被告人李峰采用暴力手段,抢走韦某某现金200余元和康佳手机一部,价值500余元;

        200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峰在睢阳区神火大道商字西南角乘坐汪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西关金桥路红绿灯往西300米一南北小路时,被告人李峰使用暴力手段,抢走汪某某现金200余元、黑色直板手机和索尼车载MP3各一部,价值600余元;2009年1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峰在睢阳区文化路乘坐赵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金桥路三里庄时,被告人李峰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赵某现金400余元和黑色三星D528滑盖手机一部,价值1000余元;2009年3月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峰在睢阳区悦华大酒店附近乘坐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睢阳区金桥路附近一土路时,被告人李峰使用暴力手段,抢走马某某现金150余元;2009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峰在宜兴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睢阳区农校西200米的土路上时,被告人李峰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刘某现金240余元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500余元。

        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证和辩护人、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当庭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依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时整,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后宣判。

        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团成员分别到位于报告厅一楼两侧的会议室合议和评判。在北侧的会议室里,15名人民陪审团成员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法定的量刑标准等不同问题争先恐后地发言,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应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

        11时20分,审判长依据被告人李峰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人民陪审团的评判意见后,对被告人李峰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乘夜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五被害人现金近1200元,手机4部及MP3一部等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峰自1989年以来先后三次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庭审中能认罪,悔罪,辩护人关于可酌情从轻处罚观点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力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峰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袁功景院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当记者问到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并对案件进行评判有何意义时,袁功景说: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项审判模式的新尝试,旨在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推行“阳光审判”,打破审判的神秘感,体现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和人民性,让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记者问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意义何在时,袁功景回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部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意义就在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审判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当记者问到为什么选择在学校开庭时,袁功景解释说:选择在学校开庭主要是进一步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今年以来,我院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中,选择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到辖区内中小学校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以案说法,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增强法制意识。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