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不劳而获便非法得到钱财,与盼望天上掉馅饼无异,最终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2009年11月4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
200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再次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