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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设拾钱骗局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12-01 09:10:2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伙同他人设拾钱骗局诈骗他人钱财,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已判)在虞城县利民镇蔡庄附近,采取由被告人王某负责丢钱,李某拾钱欲与受骗人分钱的方式,骗取范某现金3500元。2008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由肖某(已判)在虞城县站集乡邮政储蓄所选择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在虞城县站集乡卢庄附近,采取由被告人王某负责丢钱,李某拾钱欲与受骗人分钱的方式,骗取邵某现金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3000元并退还给受害人邵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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