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陈某家境贫寒,小学没有上完就辍学在家,无事生“盗”,11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睢县匡城乡李老村村民刘某某的代销点内,盗走现金1300元,三人各分得150元,剩余赃款挥霍。
200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许某(另案处理),窜至睢县河集乡鲁一某的农机修理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现金39余元;随后三人又到河集南村鲁二某的诺基亚手机专卖店,趁店内无人之机,扳开防盗窗,进入店内盗走14部诺基亚手机、1个MP4、2个充电器和一条帝豪香烟;返回途中行至河集付楼酒厂时,从酒厂大门内侧,趁无人之际将工人杨某的自行车盗走,返回县城后上网至当天中午,三人携带盗得的财物前往东关销赃,途中丢弃1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将两部手机卖给手机店的金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充电器、MP4、自行车等财物价值共计50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13部、充电器、MP4、自行车已追缴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