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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年酒后兽性发 强奸老板女儿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4-27 17:11:4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给老板拜年时喝醉了酒,而强奸老板女儿的刘某某,4月27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369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给原告人张某某打工经营羊毛衫生意。2009年1月28日上午,刘某某到张某某家拜年,中午住在张某某家饮酒。酒后张某某见刘某某喝多了,把他抬到床上睡觉。刘某某趁张外出送客之机,对张的女儿张某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强奸未遂。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将刘某某的左手小指咬伤,同时被害人的牙齿咬脱一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系轻微伤。被害人受伤后,支付牙齿修复费3000元、在县公疗医院和中医院支付医疗费390元、支付法法医鉴定费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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