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失信,树诚信!商丘中院公布10起涉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30 15:07:27
近年来,商丘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不动摇,有财产的坚决执行,失信的从严惩戒,“执行不能”的决不放弃,全力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各方法事人利益,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拓展执行公开渠道,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为惩失信、树诚信,征得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选取10起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善意文明促和解,各方退让达共赢
【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273665.74元及利息等。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开发房产绝大部分已销售他人,尚余部分房款未收,建设工程已停工多年。为顺利推进执行工作,经实地调查在建房产预售、房款支付、在建工程查封情况及询问购房人意愿,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促成双方执行和解,约定对法院查封的在建房产,由未缴齐房款的购房者缴纳余款,其中房款的80%由购房者直接缴至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偿付其应得工程欠款,其余20%房款在政府解困小组监管下用于未完工程的建设。通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共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五千余万元,解决了近二百余购房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了涉案楼盘项目的后续建设。
【典型意义】
问题楼盘系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难点、痛点,事关民生,牵扯到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本案中,商丘中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积极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避免了强制执行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和解协议的履行不仅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而且对案涉问题楼盘后续建设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案例2.刘某等八人申请执行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案——公司躲债不可行,刺破面纱追股东
【基本案情】
刘某等8人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刘某等8人培训费共计38410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发现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对公账户常年无交易记录,注册登记地址空无一人。承办法官遂建议刘某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该公司股东宋某为被执行人。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刘某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追加该公司股东宋某为被执行人。2021年12月27日,永城市法院传唤宋某并向其说明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后果。宋某迫于法律权威于当日退还了刘某等8人全部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过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做法,值得广大执行干警和人民群众参考、借鉴。
案例3.某银行与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执行案——轮候查封有正解,优先债权可执行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某银行金融借款59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已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该处房产由某大型国有企业租赁使用。经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综合研判,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并取得处置权后,在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顺利对涉案房产评估、拍卖,最终由承租人竞买成功,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且未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本案中,商丘中院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但并不具有处置权。在商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处置权后,充分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涉案房产得以顺利处置,该案得以执结。各方当事人权益均得到有效维护,充分体现了依法、善意执行理念。
案例4.河南某公司与民权县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议价拍卖解纠纷,高质高效亦公平
【基本案情】
河南某公司与民权县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民权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1719803元等。执行过程中,民权县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一处厂房以偿还其应负债务。在确定财产拍卖参考价时,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厂房的拍卖参考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厂房得以顺利、高效处置,最终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确定参考价效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本案中,民权县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确保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摈弃传统一刀切委托评估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5.李某某与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案——财产流拍等一等,线下购买亦可行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2360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后安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愿意以流拍价购买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予以准许,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实践中,拍卖财产经过两次拍卖、变卖仍然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流拍后部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收拍卖财产抵债,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能清偿、案件不能执结等问题。本案中,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据前述规定准许案外人以流拍价购买案涉财产,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提高了执行效率,又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案例6.葛某与方某合同纠纷执行案——人地两熟网格员,和谐助执定纷争
【基本案情】
葛某承建方某家农村自建新房引发纠纷,方某以施工费用过高为由阻止葛某拉回设备。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方某返还葛某的全部施工设备。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方某年龄已达七十多岁,对强制执行较为抗拒。为避免发生意外,执行法官邀请当地3名网格员一起参与执行,在网格员的劝说下,方某最终同意申请人将设备拉走。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虞城县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借力综治网格化,探索“执行进网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人、地两熟优势,高效化解了一批执行案件。本案利用网格员熟悉纠纷症结、深谙当地人情世故、了解被执行人性格的优势,以较为和缓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接受审判结果并配合执行工作,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例7.李某某等与商丘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多元化解辟蹊径,舆论促执建奇功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与商丘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商丘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等195756.4元。在执行过程中,商丘市睢阳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遂对该公司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并在“今日头条”等网络宣传平台对其拒不履行义务行为进行曝光,通过舆论压力迫使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动联系法院,并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涉及民生根本。本案中,依法应付赔偿义务的物流公司只是一个空壳的公司,实际的经营者为了躲避责任借用其他的资质进行经营活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过在“今日头条”发布其失信、拒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方式迫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开辟了“舆论促执”新战线。
案例8.商丘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夏邑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拒不配合抗执行,强制腾房护正义
【基本案情】
商丘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邑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夏邑某置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800余万元及利息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夏邑某置业公司名下房产评估、拍卖,最终申请执行人接收以物抵债。在办理抵债房产的交接手续时,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采取强制腾房措施,将案涉48间商铺交付申请人占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对法院强制迁出公告置之不理,法院决定强制腾退。经过周密计划,整个执行过程依法、规范、有序,彰显了法律权威,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9.涂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逃避拒执无用功,公安联动无遁形
【基本案情】
涂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涂某某货款46200元。在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且其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有大额交易记录,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以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为由向夏邑县公安局移送。夏邑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采取了临控措施,后李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偿还全部货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人难找、财产难寻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近年来,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已经逐步完善,基本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但人难找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法院在掌握被执行人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基本证据后与夏邑县公安局紧密配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本案得到妥善处理。本案是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联动以追究刑事责任促成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10.蒋某某涉执信访案——依法维权是正途,非访添乱应警醒
【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永城市某公司、永城市某局债务纠纷案,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偿还蒋某欠款102883.7元及利息。该案经商丘中院提级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向商丘中院执行款专户汇款后,商丘中院转汇蒋某某个人账户,该案于2001年执行完毕结案。2021年,蒋某某向河南省高院、市纪委监委、教育整顿督导组等多处反映商丘中院未支付其执行款,对卷宗中的收条、证明不予认可,要求对签字进行鉴定。为了彻底查清案款支付情况,从根本上化解信访案件,承办人员先后到被执行人单位调取账册、调取申请人收款账户收支、执行款开户银行及其上级行收支凭证,最终在中院执行款开户行的上级行的档案室查到商丘中院汇款予蒋某某的多份原始凭证,从根本上否定了蒋某某的信访诉求。经对蒋某某批评教育,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向商丘中院出具书面悔过书。鉴于蒋某某年龄较大和疫情原因,未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蒋某某否认20年前收到执行款的事实,在见到银行留存转账原始凭证后方才承认错误,但已给法院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且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蒋某某“非访”行为,虽因年龄原因和疫情影响未受到相应处罚,但其行为应当引起大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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