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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子女拒绝赡养 二父母被迫诉讼

  发布时间:2009-12-14 09:49:2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七旬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被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十子女依法承担父母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年逾七十的两位老人李某和李杨氏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了十个子女。近年来,二位老人年事已高,因病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而十个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指责、推托,致使老人无人照顾。二位老人被迫于2009年8月8日入住夕阳红敬老院,每月需护理费、生活费2200元。同时二位老人于2008年至2009年间,先后在乡卫生所和村卫生室赊帐看病,所欠医疗费共计1800元。为了生存二位老人被迫到法院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又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位老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身体有病,依照上述规定,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十被告对二原告负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现二原告到养老院居住生活,十被告应按养老院收取的护理费、生活费标准,均摊养老费用。故判决:十被告自2009年6月26日起每人每年向二位老人给付生活费、护理费2400元,一年支付一次;十被告分别向二位老人支付二原告已花费的医疗费各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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