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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赡养起纠纷 调解员化心结

发布时间:2022-03-29 09:16:15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永城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解决了老人的心头事。

    案件详情年逾八旬的赵某某有三个子女。早些年因赵某某再婚,与三个子女产生了隔阂。现赵某某年事已高,生活拮据。无奈之下,赵某某向永城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三个子女定期支付赡养费。调解员左慈明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赵某某及其三个子女。考虑到赵某某年事已高,调解员左慈明主动到赵某某的住所进行调解。了解到,因赵某某再婚与三个子女结下了心结。解铃还须系铃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赵某某的三个子女交流谈心,并结合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与赵某某推心置腹聊家常,劝其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作为父亲也应该换位思考,体谅子女的难处。最终三个子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不已,同意赵某某的诉求,并当场给付了9000元赡养费。

    调解结束后,老人的子女纷纷走到老人身边,与老人相拥而泣,而这一幕,正好被一旁的调解员看到,眼眶也不自觉地湿润了。老人的大女儿激动地说道:“老人这件事情一解决,挽在我心里的一个疙瘩也解开了”。由此,在调解员暖心地调解之下,亲情最终战胜分歧,让老人得以安度晚年。这起赡养纠纷从受理到化解仅用时两天,在调解员上门将民事调解书送到老人手中时,老人多次表达感谢之意。调解员左慈明说,能为老人和子女解开心结、消除隔阂,是做调解工作最大的成就。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广电社会法治中心
    记者 李家峰     通讯员 洪小辉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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