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特别指出,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
通告还就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物品被抢、被盗或遗失后如何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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