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多人合伙驾驶机动车抢夺、抢劫、盗窃女士挎包、提包案,对于被告人郝阿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于被告人马海风,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被告人师西林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于被告人高小文,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于被告人师公安,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阿红(男,32岁)、马海风(男,22岁)、师西林(男,45岁)、师公安(又名郑公安,男,24岁)、高小文(女,28岁)均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郝阿红和马海风采取1人驾驶摩托车1人坐在车后负责实施抢夺、盗窃挎包、提包的方式,先后在睢县孙聚寨乡、河集乡、平岗镇、白庙乡、河堤乡、潮庄镇等地,抢得睢县政府女职工徐华(化名)等人的包8个及包内现金、手机、金耳环、化妆品等物品折合人民币达10000余元,并趁女青年张英(化名)不注意,将其放在自行车前篓内的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同期,被告人郝阿红还和师西林共同实施盗窃、抢夺,共偷得价值3900元的豪爵牌两轮大架摩托车一辆和现金5200元,并驾驶摩托车抢得商丘市睢阳区村民赵玲放在电动三轮车前篓内的提包一个和包内现金400元。
2007年收麦前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郝阿红、马海风、师公安伙同师继林(另案处理)等人,在睢柘公路上实施抢夺,师继林驾摩托车带着马海风首先抢走被害人孙梅(化名)的挎包,孙梅用手机报警时,郝阿红驾摩托车带着师公安又将该女手机抢走,该女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钥匙、带密码的5000元存折一个,波导手机价值700元。
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郝阿红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高小文,在睢县河集乡余林村西边乡间柏油路上,抢夺河集乡卫生院女职工小霞挂在摩托车车把上的包,在小霞驾驶摩托车追赶时用脚将小霞从车上跺下,造成其被摔伤。二被告人所抢劫得的包内有现金400余元、化妆品一瓶、MP3一个(价值200余元)、身份证一个及价值48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7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师西林(已另案处理)骑摩托车路过睢县潮庄镇佘堂村时,与在公路上晒麦的该村村民王琳(化名)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当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师公安随同师西林等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无故对村民王琳等三人进行殴打,并致一村民轻伤。该案案发后,被告人师公安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另查明,在本次案发五被告人被刑事拘留之前,被告人郝阿红、马海风、师西林、师公安均因其他刑事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其中被告人郝阿红于200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海风于200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09年6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师西林于2007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师公安于2003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但是他们在受到刑事处罚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前述期间内实施犯罪,或者在因其他犯罪受到处罚时,隐瞒前述期间内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阿红、马海风、师公安、师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结伙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郝阿红、马海风、师公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郝阿红、马海风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郝阿红、高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结伙实施抢夺他人财产期间公然使用暴力,其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并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郝阿红、师西林、马海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师公安出于耍威风、争强好胜,无理的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郝阿红犯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马海风犯抢夺罪、盗窃罪,师公安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海风、师公安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于漏罪。被告人郝阿红、师公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