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作为建筑工人,不认真地维护好工地财产安全,反而打起工地上建筑材料的歪主意。12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双双、李广军、李二蒙拘役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对于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由追缴单位睢县公安局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双双、李广军、李二蒙均为睢县农民,初中文化。三人与张亚昆(另案处理)均在韩治涛所承包的柘城建筑工地打工,2009年9月13日19时许,四人预谋后将该工地上的100根钢管盗走,当夜罗双双、李广军开着机动三轮车拉到睢县西关一废品收购站处理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钢管价值2136元。案发后,被盗钢管被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双双、李广军、李二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盗窃数额对三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鉴于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他们刚刚步入社会,又系初犯、偶犯,可减少基准刑的10%,主动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减少基准刑的10%,被盗钢管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减少基准刑的25%,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三被告人的刑期可酌情减去基准刑的65%。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