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刑七个月! 作者:李方弟 发布时间:2022-05-19 09:21:02
5月17日,睢县法院刑事庭通过网上云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案件回顾
据悉,被告人张三在2021年4月将两张绑定自己手机号的银行卡出借给“胖子”。在张三知情的情况下,“胖子”将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经查,被害人杨某在自己家中以贷款需要验资的方式被人诈骗,将24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转向张三名下的银行卡。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三名下两张银行卡共计接受他人资金562702.5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非法获利200余元。
睢县法院认为,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阮传超:睢县法院 刑事庭法官
犯罪分子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等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如果大家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希望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旦遇到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并提供报酬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做好三件事:
1.不要贪图小便宜
犯罪分子在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时,往往会向对方许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这类报酬数十元、上百元不等。如果贪图这些小便宜,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犯罪。
2.不要助长违法行为
如果遇到回收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的行为,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有被收买手机卡等信息的行为,一定要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身边人被骗、犯罪。
3.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当今社会网络发达,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方式很多,大家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一些蝇头微利冲昏头脑,滑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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