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长达两年、经历三级法院多次审理的案件终于结束了! 作者:薛凤梅 发布时间:2022-05-23 17:57:09
5月16日,在商丘中院第八审判庭,环资庭正在通过网络庭审系统在线审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案件承办人文志林在了解当事人实际争议的问题后,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了案件当事人对于案涉车辆的法律关系,向上诉人永城某运输公司释明《民法典》对于该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打消了运输公司的疑虑和担忧,运输公司于二审庭审结束后当庭撤回上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指令再审后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运输公司又提起上诉进行二审,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终于在中院第八审判庭画上了句号。
案件回顾:
永城某运输公司与李华(化名)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一份货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李华将一辆货车及挂车挂靠在永城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李华每年向运输公司支付管理费、保险费等。2020年5月,小刚(化名)、小花(化名)夫妻二人向永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案涉货车归其所有;2.永城某运输公司返还案涉货车的登记证书和营运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小刚、小花的第2项诉讼请求,永城某运输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指令商丘中院再审本案。商丘中院再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永城法院重审。该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案涉货车归小刚、小花所有。永城某运输公司仍不服,向商丘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且时间跨度比较长,双方当事人情绪已经发酵到最大化,无论怎样判决都会有一方不满意,并且很容易再次引起诉讼或信访。庭审中,文志林通过前期阅卷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了解到:上诉人永城某运输公司是担心案涉货车在法律上确认为小刚、小花所有后,会影响其与李华之间挂靠经营合同的继续履行。鉴于此,有必要查清小刚、小花与李华就案涉货车是何法律关系、李华对于案涉货车是否有权和永城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以及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通过庭审循序发问,小刚、小花、李华最后均陈述案涉货车是由小刚、小花夫妻实际出资购买,交由李华并以李华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管理、签订合同等。
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接下来就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民法典对于该法律关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打消运输公司的案件疑虑,就有可能案结事了。随即,文志林向永城某运输公司进行了释明:《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这起案件中,就案涉货车的挂靠经营,委托人为小刚、小花,受托人为李华,第三人为永城某运输公司,也就是你公司,李华是以自己的名义就案涉货车与你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属于间接代理的情形。即使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货车属于小刚、小花所有,如果因小刚、小花的原因无故不继续履行挂靠经营合同,鉴于李华现已向你公司披露委托人为小刚、小花,你公司据此可以选择李华或者小刚、小花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并不会损害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一审法院并未判决解除你公司与李华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
因为之前李华没有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李华与小刚、小花之间就案涉货车的真实法律关系,且永城某运输公司不清楚民法典有此规定以及该规定的具体含义,因此才不断上诉、申请再审。经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且释明具体法律规定后,彻底打消了永城某运输公司的疑虑和担忧。因本案为确权之诉,且一审判决不涉及履行内容,不适宜进行调解,永城某运输公司因此主动撤回上诉,认可一审判决内容,该案得以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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