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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干活时被机器砸伤怎么办?过错程度定赔偿!

  发布时间:2022-06-15 11:23:18


    民法典对劳务纠纷作出了明确而细化的规定。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对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还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朱某受雇于孙某在宁陵县一工地干活,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后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甲床破坏,花费医疗费2540元。孙某为朱某垫付1000元后,未支付剩余费用,朱某向梁园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法官王军号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接受劳务者(即被告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2540元(被告已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从中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引发的纠纷。劳务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对案件详情予以陈述并提供了有效的证据,被告经法庭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从而不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原告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导致不能获得赔偿的案件。因此,为他人提供劳务时,若发生损害事故,应立即报警,固定事实,通过拍照等手段,使第三人能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以便分辨双方责任比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准确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就要明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分别应承担的义务。
    提供劳务者首先要熟悉工作环境,对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次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再次要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接受劳务者应当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为完成劳务必需的条件。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还要告知提供劳务者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以便提供劳务者安全、熟练地完成任务。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受损,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朱某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该事故是因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因此,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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